六 新民主主义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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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论
六 新民主主义的经济
在中国建立这样的共和国,它在政治上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在经济上也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
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这个共和国的国家所有。“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这也是国共合作的国民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的庄严的声明,这就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经济构成的正确的方针。
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它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
这个共和国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农村的富农经济,也是容许其存在的。
这就是“平均地权”的方针。这个方针的正确的口号,就是“耕者有其田”。在这个阶段上,一般地还不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但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
中国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的路,决不能是“少数人所得而私”,决不能让少数资本家少数地主“操纵国民生计”,决不能建立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社会,也决不能还是旧的半封建社会。谁要是敢于违反这个方向,他就一定达不到目的,他就自己要碰破头的。
这就是革命的中国、抗日的中国应该建立和必然要建立的内部经济关系。
这样的经济,就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
而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就是这种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集中的表现。